无线对讲系统/数字无线对讲系统中的基站与对讲机的办证流程到底是怎样的?怎么去申请办理?办理审批时间要多久?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下。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等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适用于本指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无线电管理条例》(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原件,两份)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两份);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原件,两份);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原件,两份);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原件,两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原件,两份);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有关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两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某某某
联系电话:某某某
传真号码:某某某
网址:www.某某某.com
十、办理基本流程
()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组织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内、际协调或者履行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上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六)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申请人凭受理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取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联系电话:010-68009200
传真号码:010-68009205
网址:www.miit.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206238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联系电话:010-6601237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
二十、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第十八条的咨询途径进行电话查询或凭借我部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的标识码登录我部门户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二十二、年检要求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于每年第季度末前,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情况等。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三、注意事项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际固定频率;(三)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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